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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投集团发〔2023〕6号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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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管理

制度(试行)        

           

        

         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1220



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打造学习型组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全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能力,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深入细致、 有序高效地开展各项培训,使公司培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公司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全员性: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所有人员应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管理层到员工层都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进步。

(二)针对性培训要有目的,针对实际培训需求进行。

(三)计划性: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 按计划严格执行。

(四)全程性:培训工作要贯穿岗前、在岗、转岗的全过程。

(五)全面性:培训内容上把基础培训、素质培训、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培训方式上把讲授、讨论、参观、观摩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

(六)跟踪性: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结果与奖惩,要定期、及时地检验、评估培训效果。

第二章  培训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负责: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及流程。

(二)负责开展公司年度培训需求调研。

(三)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及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四)依据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及预算开展培训工作,并负 责对各部门、各子公司培训计划及预算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员工培训档案。

(六)负责组织公司内训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每年应自行制定各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培训开展情况作总结撰写工作报告后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子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及时调整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保证公司培训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三章 培训管理流程

第六条  员工培训管理流程分为:培训需求调查、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培训考核、培训监控。

第七条  培训需求调查。在参训对象分析基础上,展开对参训对象客观、准确、细致、全面的培训需求调查,明确培训要解决的问题与培训目的。

第八条  培训计划的制定。每年各部门根据本年工作情况和次年工作目标,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本部门年度培训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每年制订出下一年的年度整体培训计划,报公司党委会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并按照年度计划分解与落实培训计划。

第九条  计划外培训由需开展培训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制定培训计划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部门业务发展需求。

(二)必须符合员工发展需要。

(三)应针对新入职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

(四)满足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十一条  培训实施。培训计划一旦通过,负责部门要严格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内容。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培训计划 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培训效果评估。公司级别的培训结束后,由参训人员对讲课效果进行打分测评,测评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收集汇总。

第十三条  培训考核。为强化、检验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必须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或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开展。参加外部培训人员如培训机构已开展培训考核的以其考核结果为准,如未开展考核的可采取撰写心得体会或开展内部培训等方式考核。参加内部培训的由组织培训部门开展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有关部门要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参训人员如果对考核过程存在疑义,可随时到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并在一周内将调查结果通知提议人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报销培训费用、转正上岗、年度选先评优、调岗调薪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培训监控。培训完毕后要检验是否达到了培训目的。由组织培训部门对培训过程所有的原始资料要做汇总与记录,并制作培训简报。

第十五条  培训档案。培训完成后培训部门须将培训资料收集完成后,转交人力资源部存档。次完整的培训,必须要有培训通知、签到表等原始记录,确保培训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  培训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外出 培训和大型专项培训的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内部培训、内部转岗培训等,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考核 培训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公司新进员工入职2个月内必须参加 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各部门配合实施,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企业文化、相关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工作行为规范及胜任岗位工作所必备的基本知识、技能、意识等,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接受和认同公司的企 业文化,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其能达到任职岗位的基 本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转岗培训。公司对内部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或待 岗后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培训由人员转岗后 所属部门负责设定期限、到期考核、合格上岗。

第十九条  其他培训。主要分为外派培训及内部培训,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进行针对性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具体包含新提拔领导干部培训、在职干部履职需求提升培训、专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后备人才梯队提升培训。

第二十条  外派(含脱产或不脱产)学习。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参加外派学习的,学习成绩合格者,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员工参加脱产学习后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服务一定年限。具体服务年限如下:

(一)参加外派学习3个月以下、15天以上,培训结束后至少应服务公司1年以上。

(二)参加外派学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培训结束 后至少应服务公司2年以上。

(三)参加外派学习6个月以上,培训结束后至少应服务3 年公司以上(学习每增加3个月,延长服务期一年,服务期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参加公司组织各种层级的业务技能提升、专业知识学习、综合素质强化等相关培训,自入公司起培训相关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含学历提升学费、培训费、差旅费和食宿费等因培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公司发放的技能提升一次性补贴),个人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培训目的、培训时间、 培训金额,就员工参训后的服务年限变更、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个人培训相关费用逐年累计,服务年限变更按5000元延长1年的标准进行计算。服务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多次参加培训的人员,须累计费用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服务年限根据参加时间或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经营管理培训、学习等,返回公司后,应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组织者,以供大家分享, 并有义务进行充分准备,将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合适的方式传授给公司员工。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及职业资格提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委人才工作会议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做好公司育才、留才等重点工作, 全方位培养激励人才,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司(子公司)资质水平,规范内部职称和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自身岗位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及考试,具体如下:

)技能提一次性补贴:对于公司在现岗位上取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可向公司申请技能提升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中级职称2000元、副高级职称3000元、正高级职称5000元。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对应关系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1号)执行。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黔 人社发〔 2021〕10号)文件精神,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 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元、1500元和2000 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章  在职学历教育管理

第二十 公司鼓励在职员工报考具有学历(学位资历证明的培训学习活动,包括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等成人学历学位教育。员工参加报考学历提升教育,应坚持“工作需要、 专业对口、业余为主、学以致用”的原则,攻读国家承认的学历 (学位);学位不等于学历,员工在职学习获得学位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仍保持原有学历。

第二十  员工在职期间参加国内大学“专升本” “本升硕”及“硕升博”学历提升教育的可享受学历提升补贴,学历提升学费指在职人员参加“专升本”“本升硕”及“硕升博”学历提升所需的学费(不含其它杂费及生活所需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住宿费、答辩费等

第二十  该制度执行之曰起取得相应学位、学历证书的员工即可申请学历提升补贴,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提升进修的,只享受一次补贴。

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的员工,需填写《员工在职学历教育提升申请表》,并按人员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审批。员工被学校录取后,应将录取通知原件交本级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录入员工档案内。

第二十  经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同意后,学费由员工和公司分担,原则上由员工先行垫付,毕业后公司承担总学费的 90% (公司承担部分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30%的比例进行分期支付),本人承担总学费的10%;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能取得相关毕业证书的或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享受学历提升补贴。


公司承担学费达到5000元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服务期为:每增加5000元延长服务一年, 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服务时间从员工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时间起算,享受学历提升补贴的员工在毕业后未满服务期限离职的,违约金按距服务期所差年限x (培训费+应服务期限)进行计算赔偿,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  员工在报销参加各类在职学历教育的费用前,需按《员工在职学历教育提升申请表》中登记的信息,并附上国家教育部门统一制作验印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科目成绩单、学费票据交本级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进行申报;同时填写《更改学历(学位申请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更改学历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能更改原有学历,并按最高学历填写。

第三十条  凡经同意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在确保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公司可给与每年5天的带薪考试假;如需在工作时间参加集中学习或考试,员工应根据教学计划和院校证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  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核、 验证。对伪造、假冒学历(学位证书的员工,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组织会议研究进行处理。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培训经费及违约管理

第三十  培训报销的费用包含培训费、差旅费和食宿费等因培训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职学历提升费用的报销按照本制度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员工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公司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公司教育培训经费。

第三十  凡使用员工培训经费均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 财务部门监督执行,逐步建立员工培训经费使用的效益评估机制。

第三十  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外部市场环境,适时对培训经费各个细项的使用标准进行调整并在下一阶段培训管理工作中执行。

第三十  培训考核未合格、未取得结业证书或违反公司培训纪律及培训机构纪律的均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第三十  违约金支付

(一) 在培训服务期内,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放弃对员工履行剩佘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二) 在培训服务期内,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剩佘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一致。如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在培训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未到期,如果由于员工原因中断服务,员工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违约金为员工学历提升申请报销的学费、员工向公司申请的技能提升一次性补贴以及在培训期间所产生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住宿费、往返车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的总和。违约金按距服务期所差年限X(培训费+应服务期限)进行计算赔偿,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

第八章 培训纪律及要求

 培训纪律

培训是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各参训人员要提高自身学习意识,按时参加培训。培训要求参训人员:

(一)严守参训纪律。参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学习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二)服从统一管理。参训人员要听从培训讲师指挥,配合讲师完成培训工作,保持相关步调一致。

(三)注意自身形象。参训人员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规范, 涉及外出培训学习时要充分展现公司员工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十  培训纪律“三严”

(一)严格派人参加培训。参训人员须本人签到参训,不得由他人代会或者代替签到。参训人员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视为缺勤,并记入培训不良记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可安排部门其他员工代为参训。

(二)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参训人员原则不得随意请假或中途离开,不得无故早退、迟到、旷课(含培训机构组织的外出培训学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

(三)严禁破坏培训秩序。参训人员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 学习意识,严禁出现在培训学习期间大声喧哗、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走动等扰乱培训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违反培训学习纪律通报制度,并将参训人员培训期间的考勤情况、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以虚假借口请假不参加培训、中途 无故离开未完成培训等,将在全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且个人年度考核不得纳入选先评优人选资格。

(二)对于参加上级单位培训被通报批评的人员,从严处理。

(三)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考勤管理

1.外派受训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培训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为佐证。

2.外派培训期间若逢晚上、节假日上课,不得报加班或调休。

3.外派培训人员应按时参加学习,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退出培训者,经查实将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二)点处罚,并自付全部培训费用。

4.培训完成后未及时到公司报到按旷工情况处理。

5.如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因重大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外训时,应 提前向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说明,由人力资源部和部门负责人 另行安排人员参加或另外安排时间参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制度规定服务期限皆从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