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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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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州工投集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集团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服务对象及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服务对象及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对象、职工群众、以及社会公众,或者集团内部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东南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企业,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法。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做到政策法规依据准确,指导性强。

(二)全面真实。紧紧围绕工作职责和日常事务,全面如实地公开经常性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动等事项。

(三)及时方便。公开的各项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及时准确,简单明了,力求使服务对象和职工群众能方便了解所要办理、查询、咨询的相关工作的办理制度和程序规定。

(四)严格遵循保密规定。信息公开的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集团公司综合部是信息公开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单位、集团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业务及与职工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应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公司概况、管理团队、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重大投资行为,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

(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展及安全环保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主要财务状况;

(六)重要人事变动;

(七)重大设备物资采购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十)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归口管理单位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及需要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布信息的方式。

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的,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服务对象及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各类公开信息由各部门根据时限要求编制完成,实行“三审三校”审核制,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综合部汇总,报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公开发布;特别重要的信息应当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信息发布后15日内移交集团公司综合部,由综合部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对集团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征求企业及集团公司职工群众意见;  

(五)查阅信息公开资料;  

(六)问卷调查;  

(七)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综合部通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综合部报告。综合部收到报告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本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黔东南州工业投资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

公开审批表

 

黔东南州工业投资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审批表

 

拟公布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申请人


附件


审核人


审批人